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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5月三讀修正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金門雷區範圍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證明,5年內可申請「返還」,規定中新增可透過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出具證明書。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天表示,經各方協商,立法院院會5月26日三讀修正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金門雷區範圍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證明,5年內可申請「返還」,之後在6月10日經總統公布,金門地區民眾長期訴求土地返還問題終獲解決。 修正後條文規定,未來金門雷區範圍內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可由60年4月30日佈雷前的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土地所有權的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在該條文公布施行日起5年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請無償返還土地。 針對證明文件部分,增加可透過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出具證明書的資格、條件、現場指界測量確認界址的規定。 此外,修正條文也刪除申請返還土地須經認定為公用必要的條件,以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至於公共建設推動所需要的土地,增訂原土地管理機關如有繼續使用土地的必要,需先將土地返還土地所有權人後,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 國發會指出,據軍方統計資料,在民國45年至81年,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戰務需要,金門地區沿海佈雷地區土地計有154處、面積約307公頃,國防部已於102年6月全數完成排雷。 內政部考量戰地佈雷造成當地居民長期喪失土地所權或被占有的特殊歷史背景,為平佈雷前使用土地者的權益與金門土地發展利用需求,因此提出本條條文修正草案。10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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