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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取消了若干罪名的死刑,包括走私武器罪、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共計9項。上一次刑法修正減少了13個死刑罪名,這次是對岸在4年內第2次修正《刑法》減少死刑。可以看出,朝向控制和減少適用死刑是近年來逐漸成形的刑事政策。大陸官方並表示,目前還是有需要保留一些適用於嚴重犯罪的嚴重刑罰,比如仍然保留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新修正的《刑法》並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貪汙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觀察者多以為這無異表示重大貪汙犯藉減刑假釋出獄之路已然封閉,進一步宣告了嚴懲不貸的政策。依法治國是中國大陸近年來受到明顯注目的政策,《刑法》中減少死刑與依法治國的趨勢具有正面的關係,這項法制上的新發展,很值得觀察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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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世界的發展趨勢,如果不論走向廢除死刑的道路是否已成共識,慎用死刑、少用死刑是一致的方向,應該異議不多。因為對於一個文明的社會而言,死刑的功能,其實極其有限,也經常受到質疑。法律制度,如果過度相信死刑的嚇阻功能,或是不能脫離迷信死刑的應報作用,進而廣泛地使用死刑,甚至一味的依賴死刑從事社會控制,其結果,一方面必然不能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另一方面還會增長社會的殺戮氣氛,形成惡性循環。中國大陸在過去10年間,在死刑犯依法執行之後,發現是冤假錯案的情形屢見不鮮,就是一個很需要警惕的現象。無辜的人被判死刑而被處決,表示有罪的人不能得到應得的制裁,卻讓不該被處罰的人失去性命,是雙重的不正義,必為任何文明國家所不取,也必須要盡最大努力加以避免。像這次修正刪除死刑的罪名,無論是組織賣淫,還是偽造貨幣等等罪名,動用死刑加以處罰,應該都是舉世僅見的例子。為什麼需要死刑做為應報的手段,為什麼需要使用死刑加以嚇阻,而非其他刑罰所能做到,恐怕都很難找得到正當理由,而只會使人得出有欠文明的評價。中國大陸近年來判決死刑、執行死刑皆已見降低,但是死刑使用的廣泛與處決的淨人數,仍然舉世名列前茅,並不容易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只用國情或是文化傳統使然做為解釋,說服力並不足夠。近年來司法實務之中,無罪推定原則的觀念也在逐漸發展成形,當然有助於減低誤判或是濫用死刑,但是即使是執行無罪推定極為徹底的國家,冤案錯案也從未絕跡,遑論中國大陸包括公檢法在內的執法部門,其實並未普遍養成無罪推定的辦案習慣。誤判死刑是一種無可回復的風險,慎重使用、非到必要絕不輕言動用死刑,尤有其必要。以此次修法將貪汙罪列為死緩不能減刑假釋的罪名,其實即為一種死刑的替代途徑,以貪汙腐敗犯罪可能產生的財政惡害與政治社會影響,其規模之大之廣之惡劣與嚴重的程度言之,可能絕對不比殺人強盜乃至其他仍然保留死刑可能的犯罪行為輕微。現在既然貪汙罪也已可脫離死刑的科罰範圍,其實也可以進一步思考將其他的死刑罪名,均比照處置貪汙罪的辦法辦理的可能性。一言以蔽之,修改《刑法》減少死刑可以提升國家文明程度的觀感,方向無疑是正確的,後續的步伐其實還可以調的更大,也可以更快一些。(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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